蚌公共资源局〔2017〕61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我市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推进招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3日
发送:局机关各科(室)、市交易中心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蚌埠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无证和越资质等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租、出借、借用、转让资格证书。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项目代理后,应对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项目批文、相关程序及手续,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代理项目需现场踏勘的,按照项目需求做好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履行招标代理职责。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程序,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书面情况报告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标应由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办理或组织,并由项目负责人及编制人员签名。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招标备案申请;
(二)应当为招标人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三)拟定招标方案;
(四)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五)组织开标、评标、做好记录;
(六)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七)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自觉遵守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流程。按要求参加相关会议,服从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局”)的监督管理。
(九)根据省公管办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数据推送质量。项目交易的所有环节都要按照规定流程操作,每一个交易流程涉及的数据,均须填写完整准确,网上审批流程要完整,直到审核通过。
(十)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扣分制。考核扣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当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所发生的行为达到扣分情形时,将从此分数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扣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扣分周期届满,招标代理机构的年度扣分情况不记入下年度。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所得分低于80分时,将暂停其一定期限内进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将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方法将提前通知,并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站公布。考核内容一般为:
1、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2、代理机构业绩及合同执行情况;
3、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4、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5、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6、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下列行为的将被扣分: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扣10分;
2、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借用资格证书、印章、信用手册的,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扣10分;
3、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的,擅自将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扣10分;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或利用执业之便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扣10分;
5、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接受投标文件的,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评标室干扰评委评审的,扣10分;
6、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招标代理项目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扣10分;
7、帮助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且不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反映的,扣10分;
8、招标方案编制不合理,影响正常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扣5分;
9、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或资格预审过程中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扣5分;
10、招标代理合同内容不完整,有不合理条款或签订阴阳合同的,不按要求使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扣5分;
11、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引发争议或难以理解的,未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的,因代理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扣5分;
1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或出现错误,每出现一处,扣3分;
1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未及时备案、发布的,项目资料递交不及时的,扣3分;
14、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和有关资料与已备案的文件内容不符的,扣3分;
15、不能熟练掌握电子标开标流程及评标系统,影响项目推进的扣3分;
16、不按照省公管办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及时准确录入项目信息的,每一个项目扣3分;
建设工程录入信息包括:编制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变更公告(如有)、开评标场地预约、抽取评标专家、图纸答疑澄清文件备案(如有)、招标控制价文件备案(如有)、开标情况、评标情况、评委录入、评标报告录入、发布评审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录入信息包括:项目分包、场地预约、招标公告、变更公告(如有)、招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答疑文件(如有)、开标情况录入、评标情况录入、评委录入、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
产权交易录入信息包括:标的划分处理、交易场地预约、交易公告备案、澄清公告备案、中标公示备案;
土地交易录入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公示;
以上信息只要一产生就必须马上录入,否则视为未及时并予以扣分。
17、不服从蚌埠市公共资源局、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各分中心管理,不参加市公共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业务工作会议或培训的,扣3分;参加会议或培训出现迟到、早退的,扣2分;
18、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的审批、发布,开标评标及各重要环节不能正常引导的,扣3分;
19、定标后未在规定时间办理中标结果公示或项目完成后资料不及时归档的,扣3分;
20、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项目流转或中途无正当理由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扣3分;
21、其它应当扣分的,视情节轻重扣减。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将视为不良记录,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扣分外,同时将网上予以公示;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1、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6、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
7、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8、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借用资格证书、印章、信用手册的,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9、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11、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严重失实的;
12、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13、对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14、与其代理项目的投标人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回避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或取消代理业务资格,并在网站上公示。
1、将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手册转借他人使用;
2、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泄露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利益;
5、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参与蚌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